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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作家协会  本站浏览:21625        发布时间:[2011-12-01]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中国作家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1年11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中国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  中国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和革命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第八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九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为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作出贡献。
  第十条 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一条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尊重少数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二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报纸、杂志、出版社和网站。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三条 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作家的大团结,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四条 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五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六条  组织全国性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八条 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文学社团,做好业务由本会主管的全国性文学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书记处征求申请人所在地区或系统团体会员的意见,由本会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作家、文学工作者入会,由本人申请,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和全国性的产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书记处会议确认后终止其会籍。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书记处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入会、退会及取消会员会籍实行公告制度。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作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本地或本系统所属的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全国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条 全国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团体委员制,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团体会员推举的全国委员会团体委员,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推举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全国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中国作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 CHINESE  WRITE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CWA。
  中国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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